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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評釋】政院通過民法修法增「意定監護」條文 同性伴侶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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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評釋】政院通過民法修法增「意定監護」條文 同性伴侶也適用

    一、 本則新聞重點略為:有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我國法定成年監護與意定監護將雙軌併存,讓民眾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未來監護人,簡單來講,就是自己的未來由誰照顧、監護,都可以由已成年的自己做決定。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受訪時表示,這對同性伴侶也是選項的一部份,原則上,法院要先尊重當事人的契約指示,其餘家屬不能因為意定監護是同性伴侶就排除,除非法院認定「受任人」違反最佳利益原則,例如詐騙、背債、理財等方面有問題,因為最重要的是身心照護跟理財照護。修正後的新增條文規定,成年者可以事先與人約定,簽下意定監護契約,當其無法自理生活、受監護宣告時,由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若選擇數人共同監護、可約定個別的執行職務,如有人負責照護、有人負責財務管理等。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公證人在7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該契約在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即生效;若在契約生效後想改變,必須有正當理由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契約。未來若碰上需要法院執行監護宣告時,只要有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都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二、 關於本則最新法律修正動態之新聞,最重要之一點必須與讀者分享者乃係廣義民事法中關於具公益性質之監護宣告制度中監護人之選定乙節,亦已明白趨向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以求將來受監護宣告之人得以依己身之信任與倚託自主事先選定適合擔任監護人之人選,且監護人之人數、關係及監護範圍等事項,原則均得以完全依據將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意願與決定,在在落實受監護宣告人之個人意願,誠值激賞此一修法方向,更令人無限期待後續之發展。監護制度之本意在於保護意思能力欠缺之人,其中成年監護制度特別置重於保護欠缺意思能力之老人,所謂保護在制度之設計上必須尊重老人之自我決定權,使老人藉由本制度之保護,得以安養天年。我國雖於2009年大幅修正監護制度,將過去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之一元化禁治產制度,修正為監護與輔助之二元化制度,但因為未導入意定監護制度,使得修法之美意大打折扣。鑑於外國設計監護制度,均以意定監護為原則,法定監護為例外,本次修法,以意定監護制度之引進,但並非取代法定監護制度,僅係提供將來可能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選項,使其得依自己之需要選擇最適合之類型。亦即,立於被保護人之立場,而非聲請人之立場,設計出符合被保護人最佳利益之制度為目標及方向。特予說明如上,敬請卓參。

    馮韋凱律師1070928

    新聞出處:Newtalk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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