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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評釋】老公中風妻想離婚 法官不准:夫妻應同甘共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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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評釋】老公中風妻想離婚 法官不准:夫妻應同甘共苦

    本件新聞中黃姓女子主張其結婚懷孕後,被丈夫要求不能外出,且懷孕期間丈夫也沒有給予關心,黃姓女子僅以泡麵果腹,生完女兒後5個月又懷第二胎,因為不是男生,被丈夫要求墮胎,兩人自始開始分房睡。待女兒6歲起,丈夫又要求她外出賺錢,黃姓女子收入每月僅18,000元,每月要負擔丈夫保險費10,000元,還要負擔生活費,經濟壓力不堪負荷。未料,前年底丈夫突然中風,婆家每月要求其負擔醫療費用10,000元,使黃姓女子覺得自己淪為賺錢工具,精神上十分痛苦,且丈夫中風後領有保險金可支付醫療費,但婆家卻欺騙黃姓女子沒有領保險費,故黃姓女子主張其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且婚姻已發生破綻,有難以維持之事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按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大法官釋字第372號解釋指出,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例如:慣性暴力毆打、言詞侮辱等。

    次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即依客觀事實該婚姻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意欲之程度而定。例如: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

    因為婚姻破綻主義,考量的是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要到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的程度。所以,如果是金錢觀念、個性不合等摩擦,法院很難認定兩造的婚姻已破綻且難以維持。故雖然黃姓女子因為中風的丈夫必須額外支出醫療費,但法院認為應該同甘共苦,不能棄丈夫不顧,而駁回黃姓女子的請求。

    筆者認為,夫妻一方如果因為金錢觀念、個性不合等因素欲主張離婚,因為在法院實務上很可能被判敗訴,最好的方式還是溝通協調,不一定是繼續維持婚姻,或許能協商出協議離婚的條件,若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建議可尋求律師協助,擬定清楚親權如何行使及會面交往之條件,以避免後續爭議。

    (新聞案例相關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99號判決)
    張瑞娟律師1080313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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