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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評釋】華南王子偷裝GPS 法官:不是開車出門就沒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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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評釋】華南王子偷裝GPS 法官:不是開車出門就沒隱私權

    一、 首先,筆者在清明連假前最後一個上班日,預祝大家假期愉快!

    二、 這次筆者來評釋的法律新聞涉及地院與高院的不同見解,結果就使被告從無罪變成有罪的區別,在隱私權意識高漲之今日,提醒大家盡量別涉及侵犯隱私權的灰色地帶。

    三、 華南銀行副董事長林知延被控在前妻、新光人壽副總經理吳欣盈的座車安裝GPS衛星定位器跟蹤,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林與律師劉宗欣、二名徵信社業者,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取得老婆的行程資訊,都是公開性質,判無罪。但高等法院判決逆轉,林、劉都因竊錄非公開活動罪,改處拘役20日。

    四、 高院指出,車輛使用人行駛在道路或公共場域,別人雖看得到,但私密領域自主,如在公共場域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範圍,干擾行為仍有加以限制必要,以保不受他人持續追蹤、侵擾的私人活動,這是「獨處權利」。如果汽車駕駛人沒以特別方式引起他人注視,也不是公眾人物或基於公益事由,有行蹤讓眾人週知必要,主觀上即不想公開個人行蹤,更不願經GPS紀錄車輛的動態、狀態。

    五、 林稱裝設定位追蹤器目的是因對婚姻產生危機,才找徵信業者跟監,高院認為這動機在法律上不算是正當理由。

    六、 筆者要提醒大家的是:對婚姻產生危機就找徵信業者跟監裝設GPS定位追蹤器,在法律上恐難認為屬於正當理由,因地院的無罪判決就此也未明示屬於正當理由,而是從管理公司車輛所排定行程而架設GPS角度說明,認為並非無故竊錄私人非公開活動。

    王建豐律師1080403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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