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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評釋】「工時12小時學技術」 學徒提告機車行討回4年加班費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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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評釋】「工時12小時學技術」 學徒提告機車行討回4年加班費18萬

    一、 上週連續假期,大家還過得還愉快嗎?又到了法律新聞評釋時間,這次要和大家分享有關請求加班費的法律新聞。

    二、 因為勞工和雇主間地位不平等,勞工若有加班情況,往往任職期間不敢向雇主請求,時常在離職之後才憤而向雇主請求,但勞工究竟在任職期間有無加班,在訴訟實務上,有許多爭點值得我們去探討。

    三、 例如本件新聞中,張姓男子在機車行擔任學徒,每天從早上10點上班、晚上10點下班,得否請求加班費?首先先探討的是,張姓男子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雙方是否成立勞動契約?此涉及得否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求加班費。其次,張姓男子從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在機車行的時間,是否都屬於工作時間?此涉及加班費之計算。

    四、 勞雇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實務上通常視雙方是否有「人格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而存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而定。

    五、 另有關工作時間之認定,我國學者參酌德國學說及我國實務見解,依勞工提出勞務高低程度,將工作時間區分為:(1) 實際從事工作之時間、(2)備勤時間、(3)待命時間、(4) 候傳時間、(5) 休息時間,上開(1)(2)(3)之時間,被認定為勞基法第4章之工作時間,其餘(4)、(5)則非工作時間。但在(3)待命時間(勞工雖處於隨時準備提供勞務的狀態,然並未實際上提供勞務。且由於合理地可預期該段時間內,常態上無須實際提供勞務,故其實際上提供勞務係屬例外)之認定,因有解釋空間,往往會成為勞雇雙方之爭議。

    六、 筆者認為,為保障自身之權益,在勞工方面應保留工作時所領之薪資單,以確認所領薪資及休假日,雇主方面則可向勞工明確公告休息時間,在休息時間不需隨時待命,甚至製作勞工休息之紀錄表,可作為日後訴訟中有利之事證。

    七、 參考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張瑞娟律師1080410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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