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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評釋】教師上課講黃色笑話被解雇 二審逆轉:聘僱關係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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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評釋】教師上課講黃色笑話被解雇 二審逆轉:聘僱關係仍存在

    本件新聞中吳姓男子在學校擔任教師,因為上課時講黃色笑話,校方組成性平會認定吳姓男子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將其解聘。因吳姓男子不服解聘結果,故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並請求解聘後之薪資。第一審法院認定吳姓男子敗訴,但上訴至第二審後,第二審法院逆轉,認定吳姓男子之黃色笑話雖然構成性騷擾,但是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解聘手段違反比例原則,認定解聘不合法,吳姓男子與學校之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學校需負擔吳姓男子解聘後之薪資。

    由第一、二審法院判決結果可以看出,對於是否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爭點在於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而「情節重大」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但可能會因為學校性平會委員、法官本身主觀感受而有不同結果之認定。

    筆者認為,雖然本件第二審法官依吳姓男子在課堂上講黃色笑話之情節(沒有針對特定人、沒有對同學為肢體上接觸、沒有私下邀約同學為不當往來、學生未陳明不願意聽等),認為學校性平會之解聘處分過度處罰,進而認定解聘處分不合法,但是吳姓男子在課堂上講黃色笑話之行為,仍然被認為構成「性騷擾」,只是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故為避免受爭議,教育人員畢竟為學生之表率,教學時應謹言慎行,避免於課堂上開黃腔,以免衍生解聘爭議。

    張瑞娟律師 1080508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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