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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評釋】欠繳房租還告房東強制罪 房客耍賴:要再住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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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評釋】欠繳房租還告房東強制罪 房客耍賴:要再住2個月!

    一、房東要小心!除了在合約內容記得言明租約期間未經出租人同意,押金不得抵償租金外,也要耐著性子循法律程序處理房客拖欠租金事宜,避免遭惡人先告狀而飽受委屈。

    二、 桃園吳姓男子為替老婆向邱姓女子收租金,去年9月12日多次聯繫未果,凌晨1點多報警到邱門外按電鈴、敲門,邱認為擾人清夢對吳提告強制罪嫌,但吳喊冤稱,邱硬要用押金抵扣租期違反契約,檢方認為,吳的行為和強制罪要件不符,且事發後邱也自稱要繼續再住2個月,予以吳不起訴。

    三、 檢方勘驗雙方LINE對話紀錄,發現吳凌晨1點多先傳訊要邱繳租金,對方回應要用押金抵,不要擾人清夢等語;另邱提供的錄影畫面中,有間歇性的長按門鈴聲,持續約2分多鐘,門外還有拍打聲音等,另吳打電話邱都未接。

    四、 檢方認為,吳前往按門鈴時間雖然並非妥適,當天在門外也無進一步對她出言打算對生命、身體及自由做侵害,與強制罪中對人施以攻擊威脅,因而致使心生恐怖心,藉此強致被害人作為或不作為的「強暴」、「脅迫」要件有別。況且邱也自稱,事發後要繼續在那邊住2個月,因為2個月的押金還在那邊,所以要住到扣抵完再搬走,可見吳的行為客觀上並未使邱心生畏懼,偵結予以吳不起訴。

    五、 筆者謹此提供大家參考:依據最高法院見解,承租人交付押租金之後,仍應按期給付租金,不能主張於押租金內扣抵而拒絕給付租金,又如承租人有欠租情事,可由出租人主張抵付租金,故可在合約內容言明租約期間未經出租人同意,押金不得抵償租金,減少糾紛。

    六、 參考民事判例: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45號判例、65年台上字第2714號判例。

    王建豐律師1080529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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