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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聞評釋】跳樓死在遮雨棚上 屋主求償740萬法官認定「非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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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新聞評釋】跳樓死在遮雨棚上 屋主求償740萬法官認定「非凶宅」

    本件新聞係一名位於台北市一樓房屋之屋主,因同棟五樓之住戶於105年間跳樓,墜落至一樓之遮雨棚身亡,一樓屋主認為導致其房屋變成「凶宅」、價值減損,即向五樓墜樓男子之妻子、子女求償。

    一般民眾會忌諱買到「凶宅」,但何謂「凶宅」?法條上目前無明確之定義,本件法官認為並非房屋內一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即當然發生價值或效用減損、降低之瑕疵(本件新聞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而是要看社會大眾對於該等房屋之接受程度及購買意願。

    因為本件新聞案因為五樓墜樓男子陳屍於「一樓之遮雨棚」,法官認為該遮雨棚並非一樓房屋的「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另參酌內政部發布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對於不動產交易重要告知事項僅限於「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所以如果在建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周邊區域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並非買賣交易之重大事項,不致於造成房屋價格之貶損,所以判決五樓家屬免賠。

    可以看出來法院實務對於是否構成「凶宅」的認定是嚴格的,筆者建議,買房前除看清楚「不動產說明書」有無關於凶宅之記載事項,也在契約中另訂個別磋商條款,明定該房屋曾有人死亡,無論死亡原因、陳屍地點為何,均可解除契約,以避免買到非預期的房屋。

    張瑞娟律師 1080605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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