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 【法律新聞評釋】車禍肇事者先走了 「子債母還」被害人獲賠償

【法律新聞評釋】車禍肇事者先走了 「子債母還」被害人獲賠償

  • 【法律新聞評釋】車禍肇事者先走了 「子債母還」被害人獲賠償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評釋內容

    【法律新聞評釋】車禍肇事者先走了 「子債母還」被害人獲賠償

    本件新聞中吳姓男子撞傷陳姓女子,吳姓男子於刑事庭第一審被判過失傷害罪,但吳姓男子於今年3月間死亡,其母親林婦是唯一繼承人,陳姓女子於附帶民事訴訟中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官判決林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姓男子的遺產範圍內給付陳姓女子37萬6950元。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為民國98年修正條文,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繼承人不需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就其所得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償還後仍有剩餘的債務無法償還,繼承人也無須負擔這些債務。故本件吳姓男子於起訴後死亡,陳姓女子為他造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聲明林婦承受訴訟,且林婦雖繼承其子債務,但法官判決僅需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附帶一提的是,雖現行法已改採限定責任原則,但為避免債權人請求權利,亦有繼承人選擇採行「拋棄繼承」。而所謂拋棄繼承,乃完全放棄繼承權,將包括被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全部拋棄,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必須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67號判決)

    張瑞娟律師 1080829

    新聞出處:聯合新聞網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PAGE TOP